答案是这种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成立,但因为股东香港公司存在瑕疵,因此很多业务无法开展。
目前这种外商独资企业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股东均是由大陆自然人个人投资成立的香港公司。由于大陆尚未开放自然人境外投资业务,因此个人投资设立的境外公司对于大陆政府来说是不合法不合规的(在境外是合法的),这些个人持股的境外公司也不能在境外办理任何正当手续(包括投资内地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等)。
要把公司整体的股权架构合法化和合规化,方案有两个:
方案一:重新用个人控股的境内公司进行ODI,重新设立新的境外公司去控制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这种方案的优点是比较直接、迅速和便捷;缺点是不能保留目前的境外公司。
方案二:把目前的个人成立的境外公司股权,通过代持股+ODI备案并购的形式,使这两家公司合法化和正规化。这种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保留现在的个人持股境外公司;缺点是过程和手续稍复杂,需要时间稍长。
具体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来确定,并注意各个环节的操作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