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改委11号令的规定,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如申报存在形式或实质上的相应问题,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