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备案的主体单位要求是:在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情况下,该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的申报主体。如果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根据11号令的规定,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在填写申报文件时对该等情况应进行说明,例如“投资主体A、B、C协商一致后由A作为申报单位”。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投资项目进行申报,则应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投资主体a的母公司A作为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