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在政治体制、市场条件、外汇管理、社会分配制度及吸引外资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收法律也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在设计境外投资架构时,通常将税务因素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一个中性概念,涉及到了跨国企业或关联企业中各个经济实体之间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时的定价问题。如果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过低,则买方的盈利能力就会增强,而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相对减弱;反之,如果定价过高,则卖方的获利能力就会增强,而买方则会遭受同样的损失。但对于这个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的整体来说,则获利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因为利润转移只是在跨国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的各个公司实体之间进行的。
二、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税务筹划国际避税地应具备的条件:
(1)安定的政治局势。
(2)独特的低税结构。通常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等直接税,或者不课征某些直接税,或者课征的直接税的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税负水平,或者向非居民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
(3)完善的保密制度。
(4)理想的投资环境。
(5)宽松的政策法规。
还必须配套实行有利于发展自由贸易的海关条例、银行管理条例、自由外汇市场机制等。
中资海外注册:剥离不良资产,曲线海外上市,规避外汇管制
三、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进行税务筹划
区域协定安排,很多国家之间相互不征收预提税,增加了协定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欧盟成员国之间。第三国居民在协定国设立中介公司(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专利许可公司)
(1)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好处
A.减少或消除股息预提税和资本利得预提税。
B.为收取境外股息或处置利得的时间安排上提供灵活性
C.债务下推战略和供应链筹划需要具有合理资本结构的中间控股公司来持有被投资公司。
递延所得税的缴纳,并为资金运用提供灵活的立场.
(2)设立控股公司的地点选择
控股公司的设立:商业判断和税收考虑相结合,如果企业在未来有上市或资本方面的考虑,控股公司设立要结合对资本市场及规则的理解和认识来进行。
对于特定的目标投资国(地区),是否通过某一特定国家(地区)进行投资更有税收上的优势?
建在哪国:居住国既有广泛的税收协定,又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海外股息免税或低税。
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不征或少征预提税,与母公司居住国之间有税收协定,相互减免预提税。是否存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通常将其作为海外投资的中间控股所在地?香港、新加坡、卢森堡、荷兰、英国、
(3)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
设立并运营该中间控股公司会产生相关成本。而为满足相关税收管理的需要,相应的营运成本还可能会上升。中国母公司三层之内的境外关联公司享受抵免权趋势:各国都加强对税收筹划监管,引入严格的反避税规则,加大了利用海外控股架构进行筹划的监管。中国引进了受控外国公司概念。投资架构的“商业实质”和相应的经营安排日益重要。商业实质具体的证明方法、条件和资料要求不同,大多从财务、经营和管理等角度说明会。
四、利用合理的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
资本弱化及其带来的好处
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资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资本中,不恰当地提高贷款比重相应地降低股本的比重,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并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的一种国际避税形式。
产生的动因:利息和股息纳税上的差别对待。
利息可在税前扣除:预提税税率不同。
给跨国投资者带来的好处:
避免外国子公司经营利润交纳所得税;避免股息交纳预提税;转移纳税义务;
减少全球纳税额,如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
非税收方面:如规避外汇管制,规避其他投资风险。
五、利用公司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不同形式的境外投资在纳税上的区别
境外法人子公司:所在国税收居民,全球所得所在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单一来源地管辖权除外)。来源地增值税和财产税.分配给中国母公司的利润或股息,缴纳预提税。
境外分公司、办事处或构成常设机构:视同法人纳税,来源地增值税和财产税,只就来源于所在国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汇回中国总公司利润,一般不缴预提税(特殊除外)子公司、分公司各国都是查账征收。办事处和常设机构基本上都是核定征收.子公司适用所在国正式税率,
分公司、办事处、常设机构适用税率在大部分国家与居民公司适用同一税率,有些国家另设较低或较高税率。在我国,适用同一税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