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报送。
2.境内投资主体对数据准确性负责。
3.多个境内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的,应确定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最多的原则上为申报责任主体。
4.银行在为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业务时,应先确认其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以及是否被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