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尚未完全放开个人资本项目,即境内个人无法直接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目前允许的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双向跨境股权激励、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指定证券投资等。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ESOP),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该项股权激励计划是企业境外上市之后适用的外汇登记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公司和非中资控股公司,参与主体必须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公司的雇员。如果该名员工离职,应及时处置其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将资金调回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发放给该员工。办理流程:委托-登记-开户-购付汇-收入调回
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和境外受托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个人行权、资金划转与汇兑等相关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开⽴境内专⽤外汇账户“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在资金购付汇时,境内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投资本金和收益调回资金可保留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以前,境内个人仅可以其境内资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20年《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简化了这一外汇管理要求,允许境内个人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此外,ESOP汇往境外的投资本金及在境外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变现所得,均应汇回境内,不可以留存境外以及直接在境外使用。原则上应当在变现后6个月内汇回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