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操作中37号文登记主要有两种业务模式:
一、境外风投模式
境内权益公司与境外出资方达成初步的融资协议,境外出资方出于资金退出的方便性以及税收优惠的考虑,往往会使用境外资金,并要求境内融资主体搭建合规结构后方签署正式的融资协议并出资。
① 境内权益公司先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到境外设立SPV公司,具体SPV的个数和结构主要是基于境内权益公司的搭建结构前的股权机构、未来员工持股计划等多方面因素而确立。
② SPV公司设立或持股开曼公司,开曼公司为主要的融资层,融资达成后,开曼公司通过向境外出资方对应主体配发股票的形式获取融资。
③ 开曼公司进一步设立香港公司,主要是考虑香港与内地的税收优惠。
④ 香港公司通过境内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即实现融资资金返程跨境的资金承接主体。
⑤ 融资后,资金从开曼公司逐级以资本金形式流入境内。
⑥ 最终以外商独资公司通过协议控制或香港公司直接持股的形式将资金注入实际融资的境内权益公司。
二、境外上市模式
采取境外上市模式融资的多为境内已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在综合考量境内上市的诸多不确定性、成本、境内资本管制及未来海外市场拓展等因素下而选择的海外融资之路。
① 境内权益公司先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到境外设立SPV公司,具体SPV的个数和结构主要是基于境内权益公司的搭建结构前的股权结构、未来员工持股计划等多方面因素而确立,一般情况下会保持与境内权益公司股权比例基本一致的结构以保证境内权益公司的经营稳定。
② SPV公司设立或持股开曼公司,开曼公司为后续的境外上市主体。
③ 开曼公司进一步设立香港公司,主要是考虑香港与内地的税收优惠,以及如果将来境内权益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于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④ 香港公司返程投资境内权益公司,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VIE控制境内权益公司或直接股权并购的方式,将境内权益公司装入未来上市主体。
方式二:香港公司直接股权并购境内权益公司,此方式的前提是境内权益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外商限制准入的行业。同时在此之前为规避商务部2006年10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第十一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规定,在转股前,境内权益公司将引入小部分的境外投资者成中外合资企业,后再通过转股变成外商独资企业。
在境外上市结构中,境内权益公司转入境外拟上市的开曼公司时原则上应采取换股的模式,但根据商务部2006年10号令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要求较高,且需经商务部审批。故在实操中,往往是以现金转股。在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时,考虑到境外SPV公司并没有多余的现金,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外部融资来协助完成结构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