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兴行业龙头企业原在新三板上市,随着近几年企业的高速发展,企业拟通过香港上市方案开拓融资渠道。新三板退市后,公司境内股权结构复杂存在四类股东,一是创始人、二是境内战略投资者、三是员工持股计划、四是部分原新三板股东,均参与到境外上市结构中。
第一步:境内个人股东到BVI设立SPV公司,境内机构股东以境外直接投资模式设立境外公司;
第二步:设立开曼公司,并向境内个人股东及机构股东的特殊目的公司配发对应股份;
第三步:境外引入风投资金,并由风投境外公司收购境内权益公司部分股权,将权益公司转为中外合资企业。
第四步:设立香港公司,并组织境外关联公司进行资金筹措,拟用于收购境内权益公司股权。
第五步:境内个人股东及机构股东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和对外投资登记。
第六步:香港公司以境外关联公司借款模式获取资金,以此资金收购境内权益公司的全部股权,境内权益公司成为境外拟上市主体的子公司,完成整个境外上市结构的搭建。
(本案例来源于网络)